1、事项说明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

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,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,维护社会秩序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,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;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,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
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、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,公民应当换领新证;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,换发新证;领取新证时,必须交回原证。居民身份证丢失的,应当申请补领。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,可以申请换领、换发或者补领新证。

2.需提供材料

办理有效期满换领、丢失补领、损坏换领身份证业务,可凭户口簿、丹东市居住证、学生证、护照、驾驶证中的任意一种原件,在全市任意一个派出所就近申请办理。其他情况,需持户口簿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。

3.办理流程

4.办理地点

全市各户籍派出所

各县(市)、区行政审批大厅电话:

单位

咨询电话

单位

咨询电话

单位

咨询电话

振兴区

2312891

东港市局

7149005

合作区

2147608

元宝区

2886802

凤城市局

6882808

振安区

2147308

宽甸县局

5135002

5.办理时限

(1)速递证,寄达地址省内市、县城区范围内的7个工作日,农村及其它偏远地区9个工作日投递到群众手中。

(2)普通证,17个工作日发到受理地派出所。

(3)异地证,邮政速递业务的15个工作日寄达省内市、县城区办证人手中,普通邮寄30个工作日寄达受理地公安机关,跨省异地证40天寄达受理地公安机关。

6.是否收费

收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、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,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,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。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有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3]2322号):申领、换领居民身份证,工本费每证20元;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,工本费每证40元。

自2018年4月1日起,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,具体包括下列6种情形:⑴未满16周岁申领;⑵年满16周岁申领;⑶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;⑷华侨回国定居申领;⑸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;⑹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(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)。

7.可否代办

需本人申请办理和领取,不允许代办。

8.注意事项

申请人未满16周岁,需监护人陪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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